黑龙江省防控新冠肺炎
美发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指南
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黑龙江省疫情期间理发场所防疫指南》(黑疫指办发〔〕70号)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工作指南。
一、卫生管理
美发场所经营者是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第一责任人,经营期间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卫生许可证。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二)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上岗。
(三)配备防护用品。在场所入口处张贴明显警示标识,提醒顾客在进入美发场所之前应当佩戴口罩。在入口处设置专人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进入后对顾客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进行核对、记录,由顾客确认签字。体温超过37.3°C的,应当拒绝入内,按规定报告。
(四)预约登记服务。营业的理发场所只提供预约理发服务。保存预约登记,严禁私自上门服务。禁止开展刮面、烫染等其他服务。
(五)配置顾客洗手设施。确保洗手设施运行正常,配备速干手消*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设施。
(六)支付方式。提倡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