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疫情期间理发场所防疫指南的通知
各*委(*组),乡(镇)人民*府,县委各部委,县直、中省市直各部门,群团,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求,有序恢复理发场所部分服务项目,现将《黑龙江省疫情期间理发场所防疫指南》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桦南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23日
黑龙江省疫情期间理发场所防疫指南
一、理发场所应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并做好以下防疫工作:
(一)从业人员应依法持有健康合格证,须做好个人防护。
(二)备有满足用品用具清洗消*、环境消*的设施和消*剂。
(三)备有体温检测设备。
(四)预约理发时间。每次只接待1名顾客。场所内不得多于2人(1名顾客、1名从业人员),保存预约登记。
二、理发场所经营者是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第一责任人,经营期间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核实、记录个人信息。顾客进入时应对顾客身份等信息进行核对、记录,并由顾客确认签字。
(二)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应当佩戴口罩上岗,与顾客交流时不得摘下口罩。在上岗期间应当经常洗手,可用有效的含醇速干手消*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含氯或过氧化氢手消*剂;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当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在工作中避免用手或手套触碰眼睛。有条件的可配护目镜。
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注意自身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要医院就医。
(三)对顾客进行体温检测。应当在场所门口对顾客进行体温测量,体温正常方可允许进入。体温超过37.3°C的,应当拒绝其进入,并向县疾控机构报告。
(四)查看顾客佩戴口罩情况。不戴口罩的,拒绝其进入。
(五)加强通风。室内应当保持空气流通、清新,首选自然通风,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集中空调应当保证供风安全,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或更换。空调无消*装置,需关闭回风系统。
(六)垃圾处理。每位顾客理发后产生的垃圾应当分类管理、定点暂放、及时清理。存放垃圾时,应当在垃圾桶内套垃圾袋,并加盖密闭。垃圾暂存地周围应当保持清洁,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应定期对垃圾桶等垃圾盛放容器进行消*处理。可用含有效氯mg/L—mg/L的含氯消*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或采用消*湿巾进行擦拭。
(七)公共用品用具消*。毛巾、围脖、理发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清洗消*后分类存放。对患有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使用专用工具。
(八)环境整洁。保持地面、墙面、公共卫生间整洁,应在每位顾客理发后对洗头设施进行清洁、除垢、消*。每天定时消*,并做好清洁消*记录。
(九)物体表面清洁消*。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公共桌椅座椅、公共垃圾桶、临时物品存储柜等),每位顾客理发后可用含有效氯mg/L-mg/L的含氯消*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或采用消*湿巾进行擦拭。
(十)卫生洁具消*。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mg/L的含氯消*剂浸泡或擦拭消*,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待用。
(十一)消*工作服。定期更换工作服,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30分钟,或先用有效氯含量mg/L的含氯消*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
(十二)方便顾客洗手。确保洗手设施正常运行,配备速干手消*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设施。
(十三)提倡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