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单位及岗位
此次招聘人,具体详见《九原区年招聘九原区公安分局辅警、公安交管辅警、*府专职消防员岗位需求表》。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1.具有包头市户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语言表达清楚,无口吃,并通过招聘体检;
5.其他条件详见《九原区年招聘九原区公安分局辅警、公安交管辅警、*府专职消防员岗位需求表》。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被行*机关辞退、开除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到处分的、曾经吸食过*品的;
(3)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受到*纪、*纪处理的;
(4)受公安、司法机关行*拘留以上处罚的;
(5)有流氓偷盗、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权活动的;
(8)现役*人、在校学生;
(9)家庭或本人有遗传性传染病、精神病史的;
(10)其他原因不适合做辅警及*府专职消防员工作的。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年5月12日—5月16日(周六、日不休息)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九原区文体大厦一楼(九原区**大楼东米)。咨询
3.报名要求:
报考者需本人现场报名,并提供下列材料:
(1)学历证书、户口簿、身份证、退伍*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包头籍退伍*人报考时须提供退伍档案管理地区所属民*部门证明;年应届毕业生报考时须提供学校证明。登陆“中国高等教育考生信息网”,打印须在扫描有效时期内,带有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广泛性体癣,头癣,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寻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合格。
第十四条淋病,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哭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血压收缩压:90mmHg至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次,合格。
第十六条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内的;
(二)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九条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病症,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马痢疾、丝虫病,病*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马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眩晕病,重度晕车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合格。
第二十九条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第三十条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眼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
第三十七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功能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合格。
第三十八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辅助检查项目
第三十九条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肾脏、子宫及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四)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0cm的。
第四十条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0.5cm,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一条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二条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白细胞总数4.0-10.0×10的9次方/L(—00/每立方毫米);
(二)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马细胞20%—40%;
(三)红细胞数,男性4.0—5.5×10的12次方/L(—万/每立方毫米)、女性3.5—5.0×10的12次方/L(—万/每立方毫米);
(四)血小板计数,—×10的12次方/L(10—30万/每立方毫米);
(五)血红蛋白,男性g/L—g/L(12—18g/L)、女性g/L—g/L(11—15g/dl)。
第四十三条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透明、淡*色;
(二)pH值为4.5—8.0;
(三)尿比重为1.—1.;
(四)尿蛋白阴性到微量;
(五)尿酮体阴性;
(六)尿糖阴性;
(七)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元阴性到弱阳性;
(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四条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正常;
(二)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
(三)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四十五条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40单位以下合格。
第四十六条血清乙型肝炎病*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四十七条血清艾滋病抗体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四十八条血清梅*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四十九条尿液*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阴性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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