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告诉法官,自己之所以签调解协议,是因为李先生在派出所多次威胁要对他家的大狗实行“人道毁灭”,同时又听信了李先生告知的虚假的事发经过。而且,据事后了解,李先生所养的狗的市场价仅为1500元至3000元,协议书却约定要赔3万元,这显然有失公平。李先生则表示,3万元的赔偿金额是调解中周先生自己提出来的,他已作了让步。调解协议经过双方协商,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同时,养狗过程中主人付出了金钱、时间和精力,不能仅以市场价来衡量。因此,不同意撤销调解协议。经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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