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检察建议书》“强制执行”功能 开化强化行*执法监督
衢州新闻10月15日讯 按照惯例,检察机关在面对行*违法行为时一般都通过发《检察建议书》的形式来督促相关单位纠正,但当检察建议不被重视时,检察机关往往束手无策,导致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昨日,从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为了改变这一局面,10月10日,开化县*府与该县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执法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赋予《检察建议书》“强制执行”的功能。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个由法律监督机关与*府部门共同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本。
在《暂行规定》里看到,它首先明确了行*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有限监督三大原则,明确指出行*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如果存在行*执法主体不适格,无权执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行为、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该县检察院和县*府法制办都可根据各自职能受理、立案,依法调查取证和开展监督。
被调查行*机关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县检察院可向行*执法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县法制办可以向行*执法单位发出《行*执法监督通知书》。县检察院拟向行*执法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前,应与县法制办进行沟通;发出的同时抄送县法制办。县法制办在行*执法监督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情形的,应及时通报县检察院。行*执法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行*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书面报告落实情况。“以前双方无需沟通,沟通的作用在于建议书被*府部门认可,有助于建议事项的落实和执行。”工作人员解释说。
此外,严格考核也是《暂行规定》又一亮点。行*执法监督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考核内容,对违反该规定不配合行*执法监督工作或者不落实监督建议的行*执法单位,将在年度依法行*考核时予以扣分。“也就是说,《检察建议书》同时被赋予了“强制执行”的功能,一改以往停留在纸上的局面。”工作人员表示。( 邱耀国 通讯员 邵星满 余新兵)